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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內容

家童依年齡、性別分安置於10個小家由保育人員24小時照顧。

一、兒童之家入家安置對象,以3歲至未滿12歲者為原則。但有其他特殊情形,得經兒童之家家務會議通過安置之。

二、兒童之家安置對象如下:

  1. 無依兒童及少年。
  2.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,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。
  3. 有本法第56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應予保護、安置者。
  4. 有本法第62條第1項,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。
  5. 兒童、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。 前項各款之安置須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委託安置。

三、兒童、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兒童之家得不予安置:

  1. 罹患法定傳染病,經醫療機構評估有傳染之虞,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須施行隔離治療。
  2. 罹患須長期治療或照護之疾病。
  3. 中度、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。

*兒童、少年有前項第1款情形者,應送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接受治療,經確認無傳染之虞後得予安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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