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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

本家為公務機關,保育老師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,且依據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」規定保育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:
(一)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、家政、護理、青少年兒童福利、社會工作、心理、輔導、教育、犯罪防治、社會福利、性別相關科、系、所、組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。
(二)專科以上學校畢業,並修畢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或保育核心課程者。
(三)普通考試、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以上考試社會行政職系及格,並修畢保育核心課程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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