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家為公務機關,保育老師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,且依據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」規定保育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: (一)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、家政、護理、青少年兒童福利、社會工作、心理、輔導、教育、犯罪防治、社會福利、性別相關科、系、所、組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。 (二)專科以上學校畢業,並修畢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或保育核心課程者。 (三)普通考試、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以上考試社會行政職系及格,並修畢保育核心課程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