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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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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

行政室

一、公務用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不得使用大陸廠牌。

二、機關辦理採購案時,應注意以下事項:

  • 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,廠商所供應標的(含工程、財物及勞務)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,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,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、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,機  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,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  •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,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,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,且應將相關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。

三、大陸廠牌認定方式及資通訊產品定義,依據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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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2025.06.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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